海南自由貿易港境外人員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需要,鼓勵和吸引境外人員來海南自由貿易港就業創業,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結合海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境外人員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參加的有關職業資格考試。
第三條 境外人員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的項目,實行目錄清單管理,由省委人才工作部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公布,并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需要動態調整。國家有新規定的,按國家新規定執行。
第四條 境外人員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參加職業資格考試,與境內考生實行統一考試標準、統一組織考試、統一制發證書。
第二章 報名與考試
第五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符合國家或海南省職業資格考試規定條件(國籍條件除外)的境外人員,均可自愿報名參加相應職業和級別的職業資格考試。境外人員在境外的從業經歷,可視同國內從業經歷。
各項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報考條件由負責管理該項職業資格考試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職業資格考試機構公布。
第六條 境外人員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應填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審批)表,并按報考有關規定向行業主管部門或職業資格考試機構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港澳臺同胞提交有效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外籍人員提交有效護照、簽證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和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等有關材料。
第七條 行業主管部門或職業資格考試機構按管理權限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合格的,發放準考證。報考人員按照準考證標明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第八條 行業主管部門或職業資格考試機構發布職業資格考試公告或通知時,應明確注明境外人員參加考試的相關規定,限時辦結考試報名等事宜;境外人員參加考試時,須攜帶報名時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和準考證,使用規定的考試文具,并按照要求進行作答。
第九條 境外人員參加職業資格考試應遵守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或海南省職業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三章 證書與待遇
第十條 境外人員考試成績合格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或職業資格考試機構按規定辦理海南自由貿易港職業資格證書核發手續,并將獲取證書人員名單報至省委人才發展局備案。
第十一條 境外人員通過考試取得的海南自由貿易港職業資格證書是表明其具備從事相應職業所必需的學識和能力的證明,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區域內有效(國家已對境外人員開放職業資格考試的,頒發全國統一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境外人員參加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或海南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共海南省委人才發展局、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共同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注:2020年9月24日。)
2020年9月24日